“我真是没想到除了交罚款,还能用劳动来修复自己破坏的生态环境,有了这次教训,我再也不会做这种犯法的事了!”8月22日上午,一起非法捕捞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周某某和徐某某在太湖岸边开展巡护、宣传工作,以替代性劳动修复自己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去年4月,陈某某、周某某、徐某某三人在七都镇太湖水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被当场查获。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人共同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对于检察院提出的生态资源损害赔偿42137.4元数额没有异议,也愿意履行,但是家庭经济都比较困难,一次性缴纳赔偿金确有难度。
“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被告人没有履行能力,生态修复资金无法到位。我们在充分评估社会效果后,联合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在非法捕捞案件中引入‘劳务代偿’机制的设想,并联系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区司法局商讨可行性。”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庭长秦绪栋回忆。
多部门经过共同论证,决定在该案中以“劳务代偿”方式实现“谁破坏、谁修复”,破解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执行难、修复慢、教育弱”的治理痛点。法院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对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对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决三名被告人在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监督下,均按《劳务代偿履行协议》各完成266小时的公益劳动。
根据劳务代偿协议,陈某某等三人将在未来12个月内,以“太湖环保宣传员”身份参与岸线巡查、增殖放流、法规宣传、清理违规网具等工作,每人完成相应时长的环保公益劳动,以折抵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在劳务代偿开展过程中,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将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建立工作签到、劳动日志、影像留痕机制,确保劳动时长和质量可追溯、可验证。区司法局将两名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劳动+教育”双考核,通过集中学习、以案释法强化法治意识,通过公益劳动修复社会关系。区人民检察院依托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对劳务代偿进度、效果进行同步审查,防止“以劳代赔”流于形式。
如陈某某等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履行不达标,法院将依法恢复金钱赔偿执行,并按照相关标准扣减已履行部分。验收工作将在劳务代偿履行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届时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渔政部门将联合评估验收。
“周某某、徐某某已开始履行巡护职责,陈某某后续也将进行相关公益劳动,他们佩戴的记录仪可以实时记录工作开展情况。现在他们既是生态修复的劳动者,也是生态保护的宣传员。”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苏州湾大队大队长仇文忠介绍。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太湖鱼类生物量达到多年平均值2倍以上,但非法捕捞行为仍时有发生,如今让非法捕捞者通过劳务代偿方式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现身说法,对渔业资源保护具有不可代替的教育意义。劳务代偿既缓解了执行压力,又让违法行为人通过亲身参与修复,实现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角色转变,为在太湖水域开展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积累了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背景下的生态治理提供了基层样本。
下一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将联合多部门建立生态修复履行人信息库,把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等多元修复方式纳入统一管理,形成“裁判—执行—修复—回访”的闭环链条,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贡献司法力量。(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昂 通讯员 史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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